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在物权法领域,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当然在特殊情形下,原始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如当事人通过加入社团而取得社员权。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这种方式是以原民事权利人对该项民事权利享有权利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接受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权利的继受取得还可做如下分类:
(1)单一继受取得,即对单一的权利的继受取得。如甲将公司卖给乙,则甲必须把该公司所有的财产,如土地、设备、专利等一一转让给乙。单一的技术取得可以进一步分为转移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前者指一方转移权利而另一方取得权利;后者是指一方转移权利并在该权利基础上创设了新的权利。
(2)全部继受取得,即对一系列权利的全部取得。此种取得方式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根据法律的规定才能够进行。财产继承是最常见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全部继受取得的情况。在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原企业的债权也由新的企业全部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