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这些公权力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权益保护,以及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方面,有一个“法定代理人”的概念,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可以全面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权利。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诉讼法所说的“法定代理人”指哪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所说的“法定代理人”指的是以下4个主体:
1、被代理人的父母;
----被代理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这是普遍的规定。
2、被代理人的养父母;
----建立了合法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其亲生父母有同样的地位。
3、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属于更为专业和宽泛的概念。
4、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对于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是充当法定代理人的前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法定代理人”概念,是对刑事诉讼中涉及到被监护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有关法定代理人参与行使诉讼的前提,是对相关人员有保护责任或者监护义务,尤其是对于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更是一个特殊的身份。但无论如何,法定代理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替代被代理人行使各项权利是对被代理人最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