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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臣知州事——宋代宋朝地方官制

阅读:(806)     2024-02-11 11:09:55

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人为为镜,可明得失;以史为镜,可知兴衰。

宋太祖对唐末以来节度使因权重而形成的割据之祸深有体会他认为一百个儒臣的贪污所造成的危害,也赶不上一个武将造反所引发的动乱。

宋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路是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宋太宗时,全国划分了十五路,宋仁宗时有十八路,到徽宗时达二十六路。南宋王朝偏安江南,地域大为缩小,故而只有十六路。

路的行政机构是"四司",即经略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它们分别管理一路的军事、财政、民政、司法、监察等方面的事务。转运司,又称漕司,职掌一路的财赋之权,负责把下属州县的财赋收入解送朝廷,并查审下属州县的财政收支情况,举报地方不法官吏,战时负责调运军需物资。长官叫转运使,还有副使、判官等官员。

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还兼管捕捉盗贼、保管军需物资以及地方保甲事务。长官叫提点刑狱公事,资历浅的为代理提点刑狱公事,他也负有监察地方官吏之权。

提举常平司,又称"仓司",主管常平义仓、管理治河以及赈济灾荒等事务。长官为提举常平使,他也有监察权。以上合称"三监司"。

经略安抚司也叫"帅司",宋初只设在边境诸路,以后遍布内地。长官叫安抚使,如以二品以上中央大员出任,则称为安抚大使,下有参谋官、参议官等属员,主要负责一路的兵民之事,但没有财权,同时又要受到监司的监督,其治民权也往往由下属州县长官代理。

尤其是长官都是文臣出身,不懂军事,如向敏中曾以参知政事的身份出镇永兴军,文彦博、明镐曾任河北安抚使、夏竦曾任陕西经略安抚使。这四司之间互不统属,都直属中央,但又相互制约。

除此之外,在某些地方还临时设置招讨使、招抚使、提举茶马司、提举市舶司、提举坑治司等官职,有的由四司长官兼任,有的由朝廷另行派遣官吏出任。这些官员于四司之间没有从属关系,都直属中央,这样一路的权力被分割,由许多官员分任,从而削弱了地方长官的权利。

州为路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唐末以来的州级长官如节度使、观察使、刺史等仍然存在,但都是虚设的不定员的职务。如节度使作为高贵头衔只授给少数亲王以及有资望的大臣,他们并不到州理事,州的行政事务另由朝廷派遣京城官员带原来的头衔前往管理,称为"权知某州",也就是暂且代理某州兵民政务,简称"知某州事"或"知州"。

如范仲淹曾以户部郎中的身份知延州,冯京以翰林学士的身份知开封府,苏轼以翰林学士的身份知杭州。由此可以看出,主州政的多为京朝官员。并且他们都是文臣。

"以文臣知州事",可以避免武人割据之祸,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防止他们在地方上形成一股势力,其出任都属临时差遣,一般数年一换,使他们不能够专任一方,其目的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在宋代,与州同级的政权机构还有府、军、监。一般说来,京师和重要的城市以及皇帝即位前曾任过职的州,都称为府,前者如开封府,后者如江宁府。江宁府原为升州,因为仁宗即位前,曾授封于此地,即位后改升州为府。

军一般设在边区或者要冲之地,它有时管数县,有时仅辖一县,大小不等。监多设在产盐铁的矿区,如仙井监产盐,利国监产盐。

宋朝版图最大时,设府三十八个,州二百五十四个、军五个、监四个。这些地方,也同州一样,由朝官出任知府事、知军事、知监事,如包拯以龙图阁大学士的身份知开封府,吕大防也以朝官身份知永兴军。

如果以二品以上官品或者带中书、枢密院使职衔出任者,称为"判某府(州、军、监)事",如王安石曾以镇南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章事的身份判江宁府,也就是以宰相身份出任地方官,非同小可。

在州一级的机构里,还设"通判"一职,也以朝官出任,大的州府设两员,小的设一员,主管财政,也有权处理政务,与州府长官同级,但有监察权,可以随时向皇帝奏报地方官的情况,对州府长官进行牵制,权力很大。

宋代州府军监的属官设置和前代一样,如府有司录参军、功曹、户曹、兵曹、法曹等属官。州有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判官、推官等,处理各项具体事物。读书人中进士后,往往先担任州府等机构的属官,以熟悉政务,如范仲淹中进士后,担任广德军司理参军,欧阳修中进士后,出任河南府推官。

宋代的县也分为数种,有赤县(京城内)、畿县(京郊)、望县(四千户以上)、紧县(三千户以上)、上县(两千户以上)、中县(千户以上)、下县(千户以下)。宋朝最鼎盛时期设县一千二百三十四个,从太祖后期起,以朝官知县事,称为"知县",并且也是三年一换。

总之,宋代地方官制比较复杂。总体说来,宋代地方官员并非正式地方官,而是有中央任职的朝官出任,同时大多为文官担任。其次都会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如州府有通判,路有三监司,监察非常严密。

再次地方官权力分散,一职由多人分掌。最后地方官都属临时差遣性质,任期短,多为三到五年。目的是排除地方官吏"专地、专兵、专利、专杀"的可能性,防止权力过大,难以控制。

宋朝地方官制确实使地方官无法专权,但同时也造成了机构庞大、冗官重叠、号令不一、吏治腐败的结果。到1063年,官吏"十倍于国初",不仅浪费了大量财政收入,而且还造成办事效率低下,遇事互相扯皮,不敢勇于任事,导致整个官僚机构的无能和腐败,正如时人所说,"时之大弊,日民穷,日兵弱,日财匮,日士大夫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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