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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汇总)

阅读:(100)     2024-09-20 09:16:12



在侵权类的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是绕不开的问题,现就本文将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实务要点和计算公式进行总结。

注:

1.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Q:开庭时统计数据才公布,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是否作为变更了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A: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本年度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公布的,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诉讼标的额。当事人提出更改赔偿数额,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一、医疗费

要点:

1.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恢复治疗的后续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除外;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误工费

问答:

Q1: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A1:如果受害人有劳动能力,则有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如果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获得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包括家庭主妇、退休老人、待业人员等,也有赔偿请求权。

Q2: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A2: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要点: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

相关案例:(2023)沪0117民初9177号

对误工费,本院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的误工期为120日。至于收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误工的损失,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从事黄金回收,其自述封控期间没有经营,故本院参照2022年批发和零售业的年平均工资97,679元,结合上海市2022年4月至5月期间因新冠疫情封控的因素,酌定原告的误工费为25,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要点:

1.护理期限、人数应结合应根据鉴定意见书或医院证明确定,护理期最长不超过20年;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的规定进行认定;(参见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将“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作为认定护理依赖程度的因素。依照该标准,护理依赖程度由低到高分为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三级;对应的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别为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50%计算、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80%计算、按完全护理依赖100%的比例计算;

5.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苏0981民初3434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交通费

要点:

1.支出交通费的主体为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

2.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公共交通方式的,应当由赔偿权利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点:

该项补贴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没有住院则没有此项赔偿费用,如果是陪护人员,护理费已包含其生活费,也不在本项规定范围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要点: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 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 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 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 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2.伤残等级具体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3.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要点:

1.一般按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或使用的辅助器具,可依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

3.对于尚未安装或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向配制机构询价,作为确定赔偿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九、丧葬费

要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

要点: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赔偿年限。

(1)60 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年。

(2)60~75 周岁之间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实际年龄-60)]。

(3)75 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问答:

Q1:在受害人医疗时间较长时,应以什么时间为起点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A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Q2:受害人已年满60周岁,生前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生前没有固定收入的,其配偶举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

A2:受害人年满60周岁,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满足如下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由被害人生前实际扶养。

Q3:仍有待研究的问题

(一)关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问题

审判实践中出现被侵权人的成年近亲属领取低保、社会养老保险费等少量收入,但尚未达到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当事人就差额部分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有观点认为,低保和社会养老保险费是为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群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和保险制度,该收入不应作为侵权人减少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理由和依据,故对于侵权人主张仅赔偿差额部分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二)确定被扶养人范围的时点

关于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何时为准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问题,原则上确定被扶养人时,应以死者生前或者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时点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被侵权人定残日为准。具体内容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意味着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因为被侵权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伤情处于不稳定状态和变化当中,当时的伤情状态尚不足以确定被侵权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构成伤残,只有伤情经治疗稳定后才具备评定伤残的条件,故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被扶养人应以被侵权人定残前或生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

要点: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60~75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75周岁以上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比例)×责任系数

2.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特例,受伤部位与其工作有关,如钢琴师手受伤)。

3.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六十周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享受退休待遇的,也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

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并非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之间并非包含关系,而是并列关系。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与标准,更加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赔偿。故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相加计算赔偿总额。

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有两个以上的主体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

6.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即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而不是受害人在伤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用于扶养依法由其扶养的人的费用总额。如某受害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6000元,不管依靠这位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有两人还是三人乃至更多,赔偿义务人所应赔偿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只是6000元,至于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或者死亡前实际支出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多少,都不在考虑之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要点

(参考《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19期):

【审查要点】

原则上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每级相差10%,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考虑事故责任比例。

【注意事项】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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