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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发放标准(高温津贴这样发!)

阅读:(409)     2024-04-27 18:35:55

高温天气下

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日前

省人力社保厅发布

《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Tips:浙江现行高温津贴标准如下

↓↓↓

一、发放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二、发放时间:

6月、7月、8月、9月



严格执行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方式

指导企业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环卫工人等重体力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企业因受高温天气影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并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劳动工具安全检查,特别是运行车辆的风险排查;可以采取延长配送时限、缩短连续工作时长、增加工间休息时间等措施保障外卖员、快递员、货车司机等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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