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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什么意思(债权人的常规操作)

阅读:(310)     2024-05-20 21:33:58

上市公司自从IPO敲钟那天开始,就为市场提供了一个“股票”交易标的。很多事情都是围绕“股”展开的。不过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泡在经济运行机制中就离不开各种股东、员工、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当然也包括债权人。


债权人


债权人嘛,就是公司欠了人家钱,有合同约定了固定本息及偿还时间等,也就是债主。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是债权人。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甲同学认购了100万,甲同学是债权人(债券持有人)。

公司向供货商拿了原材料,答应3个月后付款,供货商是债权人。

员工向公司提供了服务,公司尚未支付约定薪酬,员工是债权人。

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即使无息,大股东也是债权人。

广义上的债权人指一切公司负有偿还义务的对象,你把资产负债中的负债部分瞅瞅,绝对大部分涉及的对象都是债权人。感兴趣的可以扒扒年报中的财务附注部分,有些债权和债权人挺奇葩的。


监管导向


几乎所有公司都说过“积极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或类似的话,债权人平时嗷嗷的不多。但是一些规则中都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描述:

《公司法》: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基本都是把股东放在债权人之前,但同时强调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法权益。为啥?

股东无论大小,博的是股权折价溢价/分红多少,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和公司经营绑定程度较高。而债权人就不一样了,公司死不死、过的咋样无所谓,只要死之前把本息还了就成,和公司的绑定程度相对较低。想想可不是么。金融机构晴天送伞、雨天收伞;公司业务好的时候,供货商恨不得赊账卖东西,但凡听见出点事儿就扔个律师函,生猛些的直接堵大门。倒是有些股东,公司暂时困难也会捏着鼻子继续投。

不是说股权和债权哪个好哪个坏,目的不同而已。So,证券监管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在强调,但篇幅较少,位置相对靠后,信披层面的保护方式也不太一样。

我捋了捋,关于债权人常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是很多。这里只说广义的债权人啊,比如银行贷款大多会有抵押、担保的事儿;公司债券自己又有一套《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啥的。主要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减资


《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但凡弄过股权激励、回购的都读过这个法条。为啥呢?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也包括对债权人的责任,但这个责任是有限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财产混同、滥用公司人格),股东才会有连带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本)了,理论上承担责任的能力就弱了,当然应该通知债权人。但是吧,公司法的立法初衷和上市公司的实践意图又不完全一致,一会说。

1.回购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6.5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这是抄了公司法。其实我觉得应该试回购股份的用途而定。如果回购了直接注销,公司的资产(货币资金)和所有权益(库存股/股本/股本溢价)会同时减少,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弱了些,确实应该通知债权人。但如果用来干别的,可能公司还会挣钱,比如维护市值啥的。对了,金大头写过《股份回购后各种用途的会计处理》,大家可以捋捋会计分录,感受下回购不同用途对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2.股权激励回购注销

《股权激励备忘录》:如需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要求,在回购注销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额,实践中公司需要审议几个事儿啊: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离职、考核不达标等等)、修订公司章程,还得开个股东大会。最烦人的是还要去更新营业执照,各个地方的工商不一样,有的很事儿逼。所以攒几次一块弄比较好,省点报纸钱和股东大会费用。

公告嘛,把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直接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扔在一块就好。还有,四大报是不是规则中所述的报纸?是也不是。四大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肯定没问题了,但工商局不一定认可,比较麻烦。还有的工商不认可公告内容的,有自己既定的格式。啧啧。

这个吐槽的点和回购类似。你说我8个亿股本,股权激励回购注销50万股,能影响债权人个毛线。哪个不长眼的债权人真要来登记,立刻记在小本本上,心里默默拉黑。上市公司要履行很多审议决策程序,又要跑工商局。

回购注销6万股

回购注销2.3万股

反正我是没想明白,不过还是照着来吧。谁见过回购注销几千股的请告诉我一声。


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这个金姐好像写过。合并就是把俩公司捏到一块。所谓吸收合并,就是一点通“吞掉了”二点水,二点水就此消失。所谓新设合并,一点通和二点水揉在一块,成立三点蓝。一点通和两点水都bye-bye了。

《章程指引》: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个好理解,合并之前,一点通和两点水有各自的债权人,两个公司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用各自的净资产承担责任。现在这两个主体发现了变化,债主子需要知道找谁去找钱,要不事儿就大了。无论咋折腾,合并之后的公司(一点通、三点蓝)需要把债务都承接过来。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分立


公司分立是个不太常见的行为。早在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发过一个《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里面说了分立的事儿: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这个看起来有点像给合并的反向操作,确实是。

存续分立:一点通分立成了一点通和两点水。

解散分立:一点通分立成了二点水和三点蓝。一点通木有鸟。

这事儿比较复杂,涉及股权/注册资本、资产、业务、财产、债务债权、人员安置等一些列P事儿。

《章程指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和合并类似,也好理解。分立过程中债务债权也要分的,分的结果是啥得给债权人来个说法,让人家知道以前欠钱的现在变成谁了,找谁去要,能要多少。

我扒了半天,见过子公司分立的,见过控股股东分立,比如下面这俩:


子公司分立

控股股东分立

但子公司、控股股东分立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不在上市公司层面。你说上市公司有没有分立的?还真有。

有兴趣的童靴可以去翻翻,现在600003这个代码已经木有了。


其他


1.对于广义的债权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议案后披露债权人通知。通知内容主要包括债权申报的方式,包括现场申报、邮寄申报、传真申报的具体联系地址、联系号码、联系人等。格式请参考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九号--上市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

2.虽然对于通知债权人事项,公司法立法意图与上市公司的部分实践不完全一致,但还是得照着来。

3.还有些其他涉及债权人的公告,也挺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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