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劳动仲裁不受理的纠纷范围,其中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金发放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纠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不受理以下范围的纠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金发放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 动 仲 裁 范 围 : 哪 些 纠 纷 不 予 受 理 ?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是,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的争议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以上六种纠纷均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劳动仲裁不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社会保险金发放、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标准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