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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政策问题解答(十四)

阅读:(928)     2024-02-12 21:08:41

退役军人安置政策问题解答

二、城镇退役义务兵和城镇复员士官

39、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役安置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了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二等、三等”残疾军人,户籍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规定,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五级至八级)伤残等级作转业安置的,由政府安置工作。(3)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40、农村籍义务兵退役后转为城镇户口的能否由政府安置工作?

答: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第五十六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对他们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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