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的瑕疵背书,尤其是这3种,接收时一定要注意,在实际业务中,由于操作者在背书过程中种种错误导致票据背书瑕疵,直接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或票据的正常结算。根据日常工作总结,背书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银行承兑汇票的瑕疵背书,尤其是这3种,接收时一定要注意
重复背书
票据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是同一人,即为背书重复。如A背书给B,B背书给C,C背书给D,D背书给B,B再背书给E,那么B就属于重复背书了。
重复背书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在法律上是不影响持票人正常取得票据权利的,但重复背书毕竟是背书中的一种偶然,且中国人民银行没有明确规定予以承认此种背书形式。
因此为了及时、安全、稳妥地收回票款,应由背书人出具证明,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自己承担,并由出票行或承兑行及时沟通询问。
断头背书
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如A让于B,C让于D,即缺了B让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银行承兑汇票的瑕疵背书,尤其是这3种,接收时一定要注意
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作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未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可见,我国法律是承认回头背书的。
回头背书的持票人集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于一身,在行使追索权时,容易出现循环追索。为保证票据安全流通和票据权利的实现,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进行适当限制。
具体包括: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如果汇票已经承兑则持票人只可向承兑人请求偿还;如果汇票尚未承兑,则持票人不得向任何人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原有后手无追索权,仅可以向其原有前手进行追索。
3、持票人为承兑人时,持票人对任何人均无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瑕疵背书,尤其是这3种,接收时一定要注意
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持票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及被保证人的前手行使追索权外,不得对原有后手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