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设立有发起方式设立和募集方式设立,有新设立和有限公司变更设立。成立股份公司需要注意的有: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实缴资金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验资报告,需要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按规定需承担责任,一起发起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总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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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对象不同
发起设立股份有公司更多是内部认购,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除了内部认购外还向其他对象募集认购。
五.股份有限公司实缴方式不同
在认缴制下注册公司不需要再实缴资金,除特殊行业比如劳务派遣等,股份公司是否需要实缴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的不需要实缴资金,按公司章程认购即可,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募集设立的需要实缴资金,所有发起人实缴资金一共不得低于总股本的35%
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发起设立程序简单,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募集设立程序会严格,募集又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和公开募集,对公开募集最为严格。
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门槛限制
我们知道以前对公司注册有最低资金要求,后来已经取消了这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