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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孕妇致人死亡怎么处理,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阅读:(785)     2024-02-15 20:12:25



一、胎儿受外力击打变死胎,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法律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需要母体分娩后、能够独立呼吸的,方能评价为人。

事实上,如果按一般人的认知也能推知,本案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堕胎在我国并不违法。

罪刑法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只能将胎儿与母体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处理,在对母体伤害进行评价时将胎儿的伤害后果考虑在内,而不宜仅仅针对胎儿的受害行为进行单独评价。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之规定,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以及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属于重伤二级。本案经鉴定,损伤也构成重伤二级。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沈某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其他情节(自首、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对孕妇施暴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胎儿不是人,其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受法律保护

笔者在《什么年龄做什么事?新法之下,关于未成年的特殊规定(民事领域)》一文中有针对胎儿的民事权益保护做了简单说明。

1、在涉及遗产、赠与等特定情形下,视为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基于此,如果胎儿平安出生,依法该宝宝享有的就由宝宝享有。

若宝宝出生后没多久就不幸死亡,那么宝宝享有的财产按法定生继承进行处理。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此时宝宝的继承人为其父母。

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那么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原本为其保留的遗产将继续由原继承人继承、分配。


2、为了保护胎儿,孕妇不适用死刑、治安拘留,一般也不宜羁押。

根据《刑法》第49条之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处怀孕的妇女做扩大解释,包括流产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72条之规定,属于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形,对孕妇应当宣告缓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的,对孕妇不执行行政拘留。

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对于孕妇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于孕妇可以取保。此处用语为可以,并非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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