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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是什么意思? 以“入股”为名义的借款,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

阅读:(523)     2024-03-02 22:51:34

说起民间借贷,大家可谓耳熟能详了,由于经济发展,收入增加,不少人手里有了一定的闲置资金,在我们身边总能听到几个朋友之间相互借过钱。

日前,小编就有一个朋友来咨询民间借贷的问题(原问):一个较为亲密的朋友因创业需要资金,特向他借钱,两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借据,仅在微信中约定了利息,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产生了几十万的借款,前段时间因他朋友停止了付息,又迟迟不肯归还借款,才导致了纠纷。

如果仅仅根据上面的陈述,这显然是一个民间借贷的问题,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条,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互助性质,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所以法律不要求其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特殊形式,这在法律上称为非要式合同。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原告无书面证据,但提供了必要的事实证据的,应予受理。

但是,小编的朋友在查看聊天记录时,却发现,当初借款时,他的朋友称:“以入股的形式向他投资,约定了月利息收益,保证还本付息,需要还钱提前一个月通知。”

从法律上看,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到期后,出借方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若约定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就意味着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

那么这笔钱,到底是投资,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呢?

一、双方达成合意的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小编的朋友与他人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至于投资入股行为,若是投资入股合伙企业,无论是设立合伙企业还是新加入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43条的规定,必须签订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若是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出资后,共同指定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制作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若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9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小编的朋友与借款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达成的合意并不具备投资行为的形式要件,不成立投资入股。

二、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借款时,双方约定了月利息,并且约定了还本付息,符合《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投资入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出资行为,一方面投资所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并不必然能够获得稳定收益,而且,出资人还需要与出资对象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另一方面,无论是向合伙企业出资,还是向公司出资,投资款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不是直接能收回的,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想要撤回投资,必须按照退伙、减资,股份转让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在本案中,双方在聊天中,没有就管理,股权,收益和风险等进行规定,只约定了还本付息,据此,并不构成出资,而是民间借贷。

三、双方对合意的实际履行

在本案中,双方达成合意后,一方实际提供了资金,另一方按月支付收益,除此以外,出资方并没有参与企业的管理,也没有承担经营的风险,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缺乏股东应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并不符合《公司法》第33条有关股东权利的法律规定。

因此,该“入股行为“并不是出资行为,而是投资为名,借贷为实的民间借贷行为。


综上所述,小编的朋友与他人之间成立的是一个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双方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06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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